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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的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有哪些?
1)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的工作的内容,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的条件;
2)工程的质量要符合规定的标准,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的验收的标准、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;
3)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;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图纸材料;
4)有建筑材料、设备、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;
5)有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;
6)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;
7)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。
房屋的质量问题如何赔偿?
房屋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三种情形,与之相对应,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问题也是不同的:
1)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,购房人有权拒收、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。
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,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,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。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,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,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。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,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。
2)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,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。
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,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,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,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。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,应立即找开发商,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,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。
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,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,并索要书面凭证。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,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,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。因此增加的费用,应当由卖出人承担。
卖出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,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,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,应由卖出人承担。
3)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,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。
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,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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