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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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,我公司集勘察、设计、监理、施工于一体,具备雄厚的资金、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体系,向集团化龙头企业迈进。公司各类仪器设备齐全,有国际、国内领先仪器设备100台套。公司具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颁发的主体结构检测、钢结构工程检测、质量检测;本公司以“科学、公正、准确、高效”为宗旨,通过牢固树立“质量意识、职责意识、法规(规范)意识、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”,建立的质量体系和严格、规范的管理,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、技术水平、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,将公司发展成“质量一流、管理一流、服务一流、效率一流”,在社会上具有良好信誉和公信品牌的工程质量权威检测机构,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发挥重要作用。公司先后承接了部分重点工程的检测工作,接过多项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鉴定等工程。公司开展的检测工作面向全国,检测业务从材料、结构构件、工程结构的质量检测,到结构性、安全、抗震鉴定及危房鉴定。涉及到民用住宅,办公楼,工业厂房,综合商厦,别墅山庄,大型公共及特种结构等。办理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,就找深圳市住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、承接全国业务范围,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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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——哪些房屋需要进行抗震安全检测鉴定:

(1) 现有的范围与既有不同,现有只是既有中的一部分,除不包括古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外,现有指经安全性鉴定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在不遭遇地震影响时房屋一般仍在正常使用的,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危房的抗震鉴定。
(2) 需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主要有以下几类:
1) 已接近设计年限的,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;

2)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偏低的房屋,如我国初期设计建造的房屋,这类房屋一般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按当时的苏联规范进行抗震设计;

3) 当地设防烈度提高了的,如汶川地震发生后,对地震灾区部分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;

4) 设防类别提高了的,如汶川地震后,对《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进行了修订,中小学校由原来的标准设防类提高到了重点设防类;

5) 进行大修改造的,其使用条件、结构布局发生了变化。
(3) 现有增层时的抗震鉴定,由于情况复杂,标准未做规定。对现有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,若不增加房屋层数,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,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;现有增层改造工程的情况比较复杂,标准未做规定,一般来说,加层结构的要求应高于现有,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,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原则,但不能直接套用本标准的具体要求。
(4) 震后的鉴定,我国正在制订《震后应急评估与修复技术规程》,现阶段可根据的震损程度,处于完好、基本完好、轻微损坏的房屋,仍可按本标准进行鉴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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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——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

现有抗震鉴定时首先应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,后续使用年限不同,采用的鉴定方法不同,鉴定的内容与要求也不同,鉴定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,达到的设防目标也会略有差异。标准中依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和设计依据的规范系列,将现有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 年(A 类) 、40 年(B 类) 、50 年(C 类) 三个档次,具体划分规定如下:
(1) 在20 世纪70 年代及以前建造、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,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;在80 年代建造的现有,宜采用40 年或更长,且不得少于30 年。
(2) 在20 世纪90 年代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 建造的现有,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 年,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 年。
(3) 2001 年以后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 建造的现有,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 年。标准给出的后续使用年限是一个*低要求,当经济技术条件许可时应采用更高的要求来鉴定,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。在全国中小学校舍程中,对于2001 年以后建造的房屋,如果属于正常设计、施工,工程手续完备,房屋使用现状正常,且当地设防烈度未提高时,允许按后续使用年限40 年的要求进行鉴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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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——现有的抗震设防标准
现有与新建程有所不同,因此标准中对各类的设防标准规定与《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、《抗震设计规范》的提法也略有不同,主要是在重点设防类、特殊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上,由于平时接触的特殊与适度设防类不多,仅对重点设防类的设防标准做个说明。重点设防类的,按照标准规定,6~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;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。这里,9 度区现有抗震措施的核查应适当提高要求,是指A 类按B 类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,B 类按C 类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核查。抗震验算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,也就意味着在鉴定时可适当提高地震作用影响,以提高重点设防类的抗震能力。现有的设防标准还应根据存在的有利和
不利因素进行适当调整:
(1) Ⅰ类场地时,重点设防类的构造措施可按当地设防烈度的要求鉴定,标准设防类的构造措
施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。
(2) Ⅳ类场地、复杂地形、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以及同一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,应适当提高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,上部结构的抗震能力应更富裕、整体性应更强,如地基梁、圈梁宜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。
(3) 7 度(0115 g) 和8 度(0130 g) 设防区的现有,其设防标准与设防类别、场地条件有关。对于丙类,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6 ,7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,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,8 度的要求核查, Ⅲ,Ⅳ类场地时,可分别按8 ,9 度的要求核查;对于乙类, Ⅰ类场地时可分别按7 ,8 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, Ⅱ类场地时可分别按8 ,9 度的要求核查, Ⅲ, Ⅳ类场地时,可分别按8 ,9 度更高的要求核查。
(4) 有全地下室、箱基、筏基和桩基的,可部分放宽上部结构的鉴定要求(如圈梁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鉴定) ,但不得全部降低。
(5) 对密集群(房屋间距小于8m 或房屋高度的一半) 、包括防震缝两侧的,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,如密集群较高物相关部位、防震缝两侧局部区域的构造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鉴定。
(6) 对于规模很小的变电站、泵房等,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材料时,仍可按丙类的要求检查结构体系和抗震措施。现有的分级鉴定与综合抗震能力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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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——现有的分级鉴定方法
现有的抗震鉴定分两级进行,第一级鉴定(抗震措施鉴定) 以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,第二级鉴定(抗震验算) 是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。对于A 类,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,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,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;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,应根据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情况,判定是否满足抗震鉴定要求,或是否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。对于B 类,需进行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后进行综合判断。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,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;当抗震措施满足鉴定要求时,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5 %、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0 %时,也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,不需要进行加固处理。第一级鉴定一般从结构体系、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、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及局部易损易倒部位四个方面进行,根据结构体系、材料实际强度等级、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,得到整体影响系数,根据局部易损易倒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,得到局部影响系数。
第二级鉴定中,A 类一般采用简化方法(如砌体结构的面积率方法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屈服强度系数法) 计算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,结合体系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得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;B 类一般情况下按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,同A 类一样,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可计入构造的影响(整体影响系数与局部影响系数) 得到构件的综合抗震承载力。对于B 类砌体结构,也可按A 类砌体结构采用面积率简化方法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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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本公司除办理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,还承接以下全国业务范围:

1.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(办租赁合同用)

2.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

3.工业厂房安全鉴定

4.房屋质量的安全鉴定

5.司法仲裁委托鉴定

6.物改造加固

7.拆改房屋安全鉴定

8.房屋地基承载力.抗震鉴定

9.房屋装饰装修安全鉴定

10.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

11.物的年限鉴定

12.灾后物的鉴定

13.近代鉴定

14.“五无"工程物的检测鉴定

15.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事故鉴定

16.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

17.地铁共振引发的房屋损坏鉴定

18.房屋加固增层改.修缮扩建鉴定

19.结构性鉴定

20.烟囱安全检测鉴定 烟囱质量检测鉴定

21.文化.体育.娱乐.宾馆.餐饮.商铺.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.转业前和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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